最新消息

回列表

2月25日協會拜會勞動局、教育局座談會紀錄(檔案下載)

2016/03/01 附件下載


桃園市關懷兒童教育協會拜會勞動局、教育局座談會

時間:105年2月25日 上午09;00~11:00

地點:桃園市政府縣6樓會議室

列席:勞動局勞資關係科科長馮飛燿、教育局終身學習科科長莊尚文、繆明儒專員

      市議員黃婉如、桃園市課後照顧服務職業工會理事長鍾玉珍。

出席:理事長林美鄉、榮譽理事長林琼瑜、副理事長周志如、副理事長葉新源、

      常務監事葉寶傳、常務理事鄧忠金、理事房秀珠、唐惠國、徐淑媚、梁津煜

      劉翠美、監事李秋梅。

壹、建議事項

協會建議:

 一、建請市政府勞動局稽查補習班能以輔導代替罰緩。

 說明:兒童補教業主管機關甚多,相關法規繁瑣,近年來法令規章更是異動頻繁,

       對多數小規模的經營者難免會有疏漏之處,建請勞動局在稽查補習班時,對

       初次違規者能以輔導代替罰緩,以減輕經營者壓力。

 二、請勞動局能舉辦說明會,對相關勞動法規將強宣導,讓業者能知法守法。

 說明:兒童補教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如:教育局、國稅局、健保局,均有過稽查之先

       例,經協會建議後,也都舉辦過類似說明會加強宣導各項法令,以避免業者

       誤觸法規而受罰。

 三、請勞動局彙整多數業者被開立罰緩之原因,由協會通知同業改善。

 說明:稽查目的無非是希望業者能守法,希望勞動局能將多數業者被開立罰緩之原

      因彙整,由協會通知同業參考改善,以免重蹈覆轍。

黃婉如議員:

 一、在座許多都是經營超過20年以上的經營者,基本上奉公守法,只是法令經常 

     修改,很難及時跟上,而本人最近接獲陳情都是勞動局稽查有違規直接就開

     立罰單,實有檢討改進之處

二、本日也邀請教育局終身學習科、若大家對法規有疑義,可提出請兩位科長及同

    仁說明。

職業工會理事長鍾玉珍:

    兒童補教業工作性質與一般較為不同,如勞動節大都無法休假,教師節休假也無法適用,是否能視實際而調整認定。

勞動局勞資關係科馮科長答覆:

一、首先說明本次稽查並非針對補教業,實因中央勞動部支援本局30位稽查人

    員,因此對各行業勞資狀況普查。

二、稽查原因應可分為專案檢查與檢舉案件兩部分,專案檢查部分有兩項做法:      

 (一)對被抽查到的單位先行文告知,並舉辦說明會邀業者參加,若沒有事先告知

     或通知參加說明會,不會去檢查或開立罰單。

 (二)若業者有需要可申請輔導員到貴單位輔導,輔導期間不會對違規事項開罰。

   

    檢舉案件,則多數是內部人員檢舉,由於事實較為具體,目前會請勞資雙方先

    行協調,倘無法解決紛爭,才會對違規部分處理。

三、補習班受罰原因有兩項為最多(一)無出勤紀錄(二)國定假日上班未給加班費,

   尤其是工讀生部分是稽查的重點。

四、可為協會辦理一次三小時講習,原則上場地在市政府勞工活動中心教室,星期

    二或四的上午。

貳、座談會

黃婉如議員:

一、補習班會受罰原因該如何改善,是否可在此向業者說明。

二、說明會時希望教育局終身學習科列席,同時也可邀請勞保局列席。

三、有補教業者陳情,已處理好內部檢舉爭議仍被開立罰單之情形

勞資關係科答覆:

一、出勤紀錄可以打卡或一般紙張製作表格讓員工上、下班簽到,惟紀錄需存檔保 

    留五年備查。

二、國定假日上班未給加班費,若全職人員可以雙方協調補休假方式,且需紀錄需

    存檔備查;部分工時者及工讀生,則必須發給加班費。

三、會請同仁多注意,若檢舉案勞資爭議已處理好,不再開立罰單。

四、說明會將邀請教育局終身學習科、勞保局出席。

教育局終身學習科答覆:若辦理說明會將派員參加。

副理事長周志如:資訊發達讓許多年輕人、工讀生對自己權利甚為重視,若遇經營者與法規不符即檢舉,有時並不是業者有意不守法,因此若遇此類檢舉案件,能否先通知業者改善,不要立即裁罰。

勞資關係科答覆:目前經常遇到的案例是,檢舉案件除向政府機關舉發,也同時通知記者媒體,處理上變得更為複雜。因此還是會先知會業者與檢舉人溝通協調,若無法達成協議才會介入處理。

常務監事葉寶傳:

一、勞動局接獲檢舉有時太過偏袒勞方,同時執法甚嚴,若有違法即開立罰單。

二、業者被開立罰單後,是否還需要上課。

三、勞動契約簽立員工經常會排斥,是否可請勞動局加強宣導,讓勞資雙方權利更

    有保障。

勞資關係科答覆:

一、勞資糾紛仍以雙方協調為優先。

二、業者被開立罰單不會有需要上課的處分。

三、目前無明文規定勞雇一定要簽立勞動契約,勞動局會利用管道宣導簽立的重要 

    性,尤其在工讀生方面,若有機會到校園辦理勞動講習將加強宣導。

理事房秀珠:

兒童補教業作息經常是要配合學校,調度上甚為困擾,尤其是寒假期,請問雇主可否調整老師的休假。

勞資關係科答覆:

老師休假除國定假日每周至少要有一天,特別休假服務滿一年有7天,年資越久依

勞基法規定增加。老師的特別休假按規定雇主可指定ㄧ半的休假,其餘老師選擇,假未休完,需照月薪的平均天數給薪。

津華補習班劉翠美主任:

現在的員工對自身權益極為重視,而勞基法的休假及工時規定對我們這行業很不適用,如勞動節為服務家長就無法休假,寒暑假更需延長上班時間,是否有彈性適用勞基法的可能?

勞資關係科答覆:

一、勞動節休假,全職人員可以補休方式,部分工時者及工讀生,依照規定還是必

    須發給加班費。

二、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,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,得由勞

    雇雙方另行約定,工作時間、例假、休假。但由於是明文列舉排除,目前補習

    班並非核定公告的工作行業,因此還是需適用勞基法規定。

三、可請協會及職業工會反映中央作為修法參考。

四、寒暑假老師若需要加班可以加班時數換補休方式,補休或特休有2分之1天數

    雇主可指定休日期。

副理事長葉新源:

許多才藝班的上課,都必須安排在周六或假日,請問是否算是加班?才藝鐘點老師是否適用勞基法?

勞資關係科答覆:

一、依據勞基法第三十六條(例假)規定,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,作       

    為例假。若鐘點老師若不是每天上課,可以安排其他非假日為例假。但如果

    是紀念日、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,仍應依規定發給

    加班費。

二、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並未列舉排除才藝鐘點老師,因此仍適用勞基法

三、目前修法方向勞基法第三十六條(例假)規定,已將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

    日之休息改為二天將更趨嚴格。

監事李秋梅:

目前勞基法中除法定正常工時之規定外,為因應雇主繁忙與空閒時間之調配,例外制定了二週、八週與四週等三種變形工時制,請問補習班可否依實際狀況作變形工時調配?

勞資關係科答覆:

一、勞基法雖然有變形工時規定,但補習班並不是適用之行業,因此仍不   

    能任意調配工時。

二、補習班需以勞基法規定單周時數調配。

榮譽理事長林琼瑜:協會目前正規會課後照顧人員在職18小時訓練,請問若辦理說明會上課時數可否抵18小時訓練時數。

教育局終身學習科答覆:將查研相關規定後通知協會。